99年9月9日,百年來只有此次機會的好日子,
我們選擇在這一天相約到戶政所簽賣身契,啊不是,是辦理結婚登記啦!

我們向大安區戶政所預約早上11:30前往辦理登記,有預約有差哦,當天人超多,預約減少我們許多等待的時間呢!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※資料來源: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http://www.dahr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9125&CtNode=1908&mp=102021

一、前言:

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
  故新法明定結婚效力改為登記婚主義,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是以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,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
二、改採登記婚之原因

由 於儀式婚的公示性不足,結果造成有些人雖已結婚但卻利用戶籍未記載,進行騙婚與重婚勾當,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但如不具備公開儀式之要件(例如奉子成婚未宴 客、或在自家閉門慶祝),仍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,經常為各界所詬病,加上近年來國人前往大陸發展日益增多,由於大陸目前採用登記婚制度並不承認儀式 婚,因此經過多方協調與努力,終於將民法982條結婚成立生效方式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,明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以防範上開情事再次產生。

三、97年5月23日結婚登記新舊法比較

法律依據

申請人

應備文件

法律效果

舊民法第982條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當事人之一方,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外不得委託辦理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證書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舉行儀式日
新民法第982條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、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(在國外結婚者得委託辦理)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,結婚生效日為登記當日


四、結婚登記問答集

由 於民法對於結婚成立生效之規定已經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,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即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,新法規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 否則無效,為使結婚當事人了解如何辦妥結婚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,特針對相關疑問制定本問答集,希望能對新人們有所幫助。 結婚登記問答集(doc檔案) 結婚登記問答集(pdf檔案)

五、結婚登記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

登記時請攜帶:結婚書約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雙方之戶口名簿、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(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)
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結婚才算生效哦!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
出發之前,趕緊拿相機把人生中最後一張配偶欄空白的影像記錄下來,
這可是多麼珍貴的記憶吶,曾經也是行情不斷的青春洋溢少女耶......(臭屁)!



沒有想到,一夕之間,都已經成為法律上認可的人夫人妻。
老公,這下子你插翅也難逃了吧(握拳狀)!



我一整個開心狀,不過老公似乎心不甘情不願的耶......



公公&婆婆來見證!





要用印啦!沒有後悔的機會了哦!



噹啷~這是要被戶政所收回去的結婚書約。



9999結婚登記紀念特輯



不只公公婆婆前來,小姑也一起啦!



超有紀念價值的身分證,只是說,萬一這張不見了,不就沒意義了嗎......。



在當天去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,好像都可以領到對碗和對杯組,
當天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時,區公所裡頭的小姐有先拿一袋銀色外袋的對碗組給我們,
不過一直放在婆婆那,我也忘了去拿,據說之後還會有里長送對杯到家裡,
不曉得送來沒有,晚上再去問婆婆,在網路上有看過網友分享的對碗與對杯組,
感覺還不錯哦,到手後再PO照片上來SHARE囉!


很快的,我們就結束結婚登記了!
沒想到會這麼快,填一填資料、拍個照、拿換發的身分證之後就完成啦!
當天還有區公所的服務員幫我們拍的照片,在登記後不久也收到了!如下圖: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